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选拔与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6浏览次数: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精神,更好地营造有利于青年教师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激励青年教师奋发图强,鼓励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优秀青年教师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第二层次为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
第三条 校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对象是学院(中心、部)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第一线的青年教师。
1、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且进校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进校工作时间可以为2年。
2、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年龄在42周岁以下,并且进校工作时间一般为6年以上,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进校工作时间可以为4年。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原则应在具有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称号的青年教师中选拔。
第四条 校优秀青年教师的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人事处负责选拔组织工作。授予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称号的人数控制在青年教师总数的5~10%之间,授予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称号的人数为1~3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有较强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并在学科建设、或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近三年):
1、在本学科领域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积极承担学科建设任务与科研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在学科建设任务与科研工作取得一定实绩。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承担专业建设任务,并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实绩。
第六条 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候选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立足本职,勇于开拓、创新进取、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并在学科建设、或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具有突出成绩(近五年):
1、在本学科领域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积极承担学科建设任务与科研工作,是学院(中心、部)学科建设骨干成员,并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方面获得突出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重大横向课题;或发表重要论文;或其他重大发明与研究成果等)。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是学院(中心、部)专业建设骨干成员,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研项目;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省部级以上重点专业、特色专业负责人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学院(中心、部)应按“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校优秀青年教师推荐人选,应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要从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思想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意见及个人业绩成果佐证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八条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校优秀青年教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人选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通过材料审阅和现场答辩等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以投票形式确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人选,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培养与考核管理
第十条 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周期为2~3年:
1、学院(中心、部)应对获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称号的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以及培养期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任务书》。
2、获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称号的教师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标兵任务书》,明确培养目标、工作任务、以及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学院(中心、部)两级考核管理办法:
1、由学院(中心、部)进行培养中期检查,检查培养人选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对不能较好完成阶段性计划的,提出整改意见,促其改进。
2、由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培养人进行期末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
1、对于获得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称号的教师,学校给予不超过伍仟元的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获得校优秀青年教师(培育)称号时,发放叁仟元;第二次在期末综合考核以后,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优秀发放贰仟元,考核合格发放壹仟元。
2、对于获得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称号的教师,学校给予不超过捌仟元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获得校优秀青年教师标兵称号时,发放伍仟元;第二次在期末综合考核以后,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优秀发放叁仟元,考核合格发放壹仟伍佰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等教师的校优秀青年教师选拔条件可根据其学科专业特点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