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中享受家属劳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医保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13浏览次数:0

    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建立城镇 “居民医保”制度。这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本市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全覆盖的重要制度保证。
    此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含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实现由单位管理转向社会统筹管理。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试行办法》还明确,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
    此外,《试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根据《试行办法》的精神,凡在我校办理过“家属劳保”的人员,望在近日抓紧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学校将不再办理“家属劳保”的医药费报销事宜。如要了解详情可上“上海医保”网查询。
 
人事处
20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