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工作岗位上做出奉献和辛勤劳动的教职工,依据“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和《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若干规定”,现对2011年满30年教育工龄的教职工进行申报、登记,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1982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至今已累积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目前尚未领取过《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教职工。
二、 工作安排
2011年5月31日前,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三十年教育工龄登记表》(登记表在网上下载)后,到所在学院、部、中心,机关及直属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各部门对所登记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将其汇总交人事处复核。
2011年6月30日前人事处完成核定工作,报校部审批。
2011年9月颁发《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2011年10月组织有关活动(2009年已提前参加活动的同志不再组织)。
三、 工作分工
1、 人事处负责审核报批人员名单,并落实相关活动。
2、 工会负责办理向上级部门申报,落实颁发《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3、 各学院(部、中心)部门负责登记、初审工作。
人事处
2011年5月11日
20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