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订)
沪二工大人[2010]1号
2010年1月5日印发
为了规范对外(返)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安排,合理使用,发挥外(返)聘人员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1、坚持“编制管理”的原则,不属缺编部门无特殊情况不得聘用外(返)聘人员。外聘人员要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量饱满。
2、坚持“从严从优”的原则,确保被聘人员应具有岗位必需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3、坚持“亲属回避”的原则,聘用人员若系本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聘在该干部所属部门工作。
4、坚持“协议管理”的原则,凡聘用外(返)聘人员,一律要与学校签订用工协议书。各有关部门严禁自行用工。
二、聘用要求
1、被聘人员应该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2、被聘人员一般应为退休、内退、协保、镇保等不需要学校提供养老保险的人员。
3、被聘人员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对少数高级人才,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三、聘用办法
1、学院、部门缺编聘用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人员缺编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核准,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后方可聘用。
2、学院、部门非缺编聘用
学院、部门在编制外工作急需,临时使用外(返)聘人员,应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四、聘用人员经费标准
1、聘用经费标准:自2010年1月起,聘用经费调整为1200元/月,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2、因工作移交需要,在短期内聘用校内退休人员,聘用的费用可采取与在职同岗人员补差的方法处理,但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3、特殊需要的聘用人员,聘用经费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4、已确定聘用费用后,学校不另外支付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聘用在新校区工作的人员学校提供工作午餐)。
5、学院、部门在编制外临时自行聘用的各类外(返)聘人员等,由院、部与被聘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聘用经费标准和相关待遇。
五、聘用经费列支
1、学院、部门缺编聘用外(返)聘人员的聘用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2、学院、部门在编制外临时自行聘用的人员,其费用均由部门列支。
六、聘用期限
外(返)聘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一聘。临时的专项工作,按实际需要的时间办理聘用手续,期满需继续聘用的需办理续聘手续。院、部聘用参照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七、聘用管理
1、凡聘用外(返)聘人员的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聘用手续和上报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自聘用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人员,若经查实立即解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部门自负。
2、各聘用部门必须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勤,被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同岗位、同类人员规章制度,如因违纪而引发各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和聘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