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13浏览次数:4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原则

        1、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3、 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的原则。


        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1.学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制定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各学院、各有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具体设置教师及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3.教师岗位设: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4.本细则所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指学校聘任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5.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保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课、基础课的需要。

        6. 教师关键岗位的设置按《教师骨干岗位选聘办法》进行。


       三、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应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应聘教师岗位的,必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有履行所应聘岗位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职责:

        1.教授:

        (1)主持或参加较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领导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3)指导教育教学改革。

        (4)系统地承担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主讲,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的教师。

        2.副教授:

        (1)主持或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

        (2)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3)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4)系统地承担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主讲,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5)指导讲师及其以下职务的教师。

        (6)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

        3.讲师:

        (1)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3)承担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4)承担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

        (5)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

        4.助教:

        (1) 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批改作业等工作,协助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承担某些课程的讲授。

        (2) 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

        (3)参加实验室建设。

        (4) 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

        5.其他相当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教师职务,其职责分别参照上述相应条件。

        (二)从2003年起首次聘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学历学位:

        教授: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5)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学历,并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副教授: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

        (4)具备学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讲师: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

        (4)具备学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助教:

        具备学士学位。


        2.学术、技术成果:

        教授: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5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第(1)和第(2)—(6)条件之一。

        (1)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成果3项以上。

        (2)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3) 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6) 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副教授: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5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第(1)和第(2)—(5)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

        (2)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3. 外语水平:

        (1) 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六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2) 受聘助教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四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3) 已取得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外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4) 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参加第二外国语考试。


        4. 计算机应用能力:

        (1)凡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2)已取得本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务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等职务系列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各系列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应聘教师关键岗位的条件,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骨干岗位选聘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政治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政治辅导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任组织

        1.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简称聘任委员会,下同)。聘任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9—11人。校长任主任,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和校设教师关键岗位的聘任工作。

        2.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议、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按有关选聘办法,对主讲教授和主讲教师候选人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评议和推荐。

        3.聘任委员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机构和学术技术评议机构。

        4.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机构,为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的考察组织。分别由主管工作的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各为7—9人。

        5.学术技术评议机构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能力的评议组织,评议机构由校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担任,机构成员一般5—7人,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为2:3至3:4。

        6. 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研究并领导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工作。

        (2)在设岗范围内,根据校长的提议,评议、审定已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能力评议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职务聘任和推荐。

        (3)综合评议、审核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应聘人员的全面情况,向校长提出聘任意见(包括按规范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4)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评议意见,根据校长的提议,对主讲教授、主讲教师的聘任和解聘进行审定。

        (5)评议、审核通过国家或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有任职资格的应聘对象,向校长提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名单。

        (6)受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方面的争议,必要时进行复议。

        (7)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以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和管理。

        五,聘任程序及权限

        1.学校公布本校教师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时间等信息,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与计算机考核等证明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指近5年内取得的。

        3.根据校长提议和聘任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权有关学院按规范进行非首次专业职务和校设骨干教师人选的聘任工作。

        4. 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机构对应聘人员提出考察意见,学术技术评议机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

        5. 聘委会按师德好、意识新、能力强、学历高的高标准选聘教师。公布初聘产生的候选人名单和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辩。

        6.聘任委员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择优提出拟聘人选,校长确定聘任人选。

        7.公布聘任名单,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颁发聘书。

        8.已经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相应教师岗位,无需再经评议机构评议。经考核合格,可根据聘任权限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9.已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聘任职务。(已办延缓退休手续者仍可列为应聘对象。

        六.聘期和待遇

        1.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2.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受聘人在期内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等,均视作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付违约赔偿金。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赔偿金分别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

        3.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解除或中止聘约: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失职或犯错误、对学校利益及名誉造成重大损害;不能履行职责或经考核明显不能胜任职责要求;发生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中规定应予解聘、中止聘约的行为或表现。

        4.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自聘期开始即享受国家政府规定的工资待遇及校内相应的岗位津贴。

        5.被解除或中止聘约的人员,其享受的相应待遇自然中止。

        6.对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并具有30年以上工龄的中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骨干,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因岗位数额已满,未被聘任原职务,仍承担原工作任务,可继续按原职务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待遇。

        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