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原则
1. 坚持上岗聘用条件,合理定员,因事设岗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用人所长,优化组合的原则。
3. 坚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选拔培养优秀工人的原则。
4. 坚持聘用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二、聘用岗位和应聘人员范围
1.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工人岗位实行全岗聘用,工人岗位包含各类技术工种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2. 校内在册的职工均可成为上述岗位的应聘人员(不包含已办理待退手续的以及聘用期不足一期的人员)。
3.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学校同意,个别特殊工种岗位的应聘者也可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校外退聘人员。
三、工人上岗聘用的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令,爱护国家财产。
2.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能认真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学习和活动。
3. 热爱本职工作,能努力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或定额工时)。
4. 能正常出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 应聘技术工种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工种岗位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认真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工作。
四、聘用期限
1. 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止。
2. 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的校外应聘人员,其聘用协议期限,可由授聘和受聘双方协商决定,到期自然终止。
五、聘用的程序、权限及手续
1. 聘用部门(单位)须按学校核定的工人编制数,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
2.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岗位选择意向表》,参加岗位竟聘。
3. 根据《岗位选择意向表》,用人部门领导提出拟聘名单,并由人事部门审核。
4. 为了认真发挥技术工人的使用效益,要用其所长,鼓励培训、参加考核上技术等级。凡使用部门考虑拟聘普通工上技术工人岗位或技术工人上非原技术工种岗位的,需事先征得人事部门的同意,方能接受应聘人的申请再办理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审批。
5. 经审核通过,由用人部门领导与被聘人员签订上岗聘用合同。授聘和受聘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事部门保存,工人上岗聘用表由人事部门统一归档。
六、有关聘用待遇等具体政策及规定
1. 学校在编人员一经聘用,按分类管理的有关办法享受所聘岗位相应的待遇。
2. 非校内编制受聘人员的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3. 教育基本规模范围未聘人员,第一年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编外人员和“人员交流窗口”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中的C类人员待遇执行;若第二年还未落实岗位的,按第二条第一款中的A类人员待遇执行。
4.对非教育基本规模范围的末聘、拒聘等无岗人员,在组织上对其明确的一周内办清交接手续,此类人员的待遇及管理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窗口交流人员工资待遇的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上岗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授聘和受聘双方均按照学校《教职工上岗聘用合同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辞聘,有特殊情况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部门领导同意送主管部门审批。为了使工人聘用工作能正常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校方可要求辞聘方承交一定的经济赔偿费后,予以办理辞聘(辞职)手续。
6.对于经济实体单位的工人,聘用期间其享受经济实体自定的企业工资和相关待遇的,保留其原来的档案工资,国家调整工资时,仍按规定增加档案工资(包括职务津贴)。
7.对聘用期不足一期的人员(男同志 岁以上,即 年 ___月 日以前出生的;女同志 岁以上,即 年 月 日以前出生的)实行退养,其待遇为:国家工资、上海市地方津贴全部按原先标准继续发至退休。期间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按实增加。原校内津贴和岗位责任津贴按 %发放,直到退休。
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