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 贯彻执行沪府发[2003]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后人员流动的管理 , 根据学校新一轮综合改革要求,现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人才交流中心的职责
1、 为实现用人机制的改革 , 在学校创造个人能择岗、学校能择人、人员能流动的用人环境 , 建立学校与教职工双向选择的人才交流运作机制。
2、 具体负责人才交流中心内人员的管理、交流等工作。受理待岗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对中心内人员待遇的落实。
3、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 , 推荐中心待岗人员积极应聘校内外受聘单位 , 并努力开辟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门路。
二、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的界定
1、基本上丧失工作能力,又无挂靠部门的长病假人员。
2、与学校签署协议,由“中心”劳务输出的人员。
3、符合沪府发[2003]4号文件精神,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规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不适应工作要求,又不符合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条件的待岗人员;或按沪府发[2003]4号文件精神,距规定退休年龄已不足五年并办理了待退手续的待退休人员。
4、学校岗位竞聘工作中未聘的待岗人员。
三、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的管理。
1、竞聘待岗人员,应在面上聘任工作结束两周内到人事处办理待岗登记,填写《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签名并阅看《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经人事处复核后于次月起实施中心人员待遇。
2、对竞聘待岗人员 , 在未正式办理进入中心手续前 , 原部门仍需负责联系并继续予以关心。
3、人才交流中心为待岗人员建立“待岗人员信息” ,反映待岗人员工作推荐、临时用工、试用期表现、定向岗位培训和学习等情况。凡是校内用人部门有意聘用的待岗人员 , 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 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后即可进行上岗前的有关培训。
4、 允许、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待岗人员外借、劳务输出、从事科技服务、开辟用人部门和待岗人员双向选择的渠道。
5、凡待岗人员找到受聘( 接受 )单位 , 或试用期满受聘上岗 , 人才交流中心应及时办理手续 , 在校内落实岗位的即纳入受聘人员范围。在校外落实单位的即办理解聘或终止合同手续。
6、原属各部门管理的长病假人员、待退休人员,仍按原渠道管理。
四、交流中心人员工资待遇
(一)长病假人员待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原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7个月起发原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第7个月起发原工资的80%;
4、癌症病人原则上按原工资的100%补差。
5、病假期间可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但要按比例兑现。
原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八类地区差、市职岗津贴、生活贴、物价补贴、房贴、书报补贴、医保补贴 。
(二)待岗人员待遇:
从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之日起的, 可办理落实校外工作单位或其它形式的就业、从业等手续 。在此期间 , 按以下标准发放:
1、半年内每月发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八类地区差、市职岗津贴、生活贴、物价补贴、房贴、书报补贴、医保补贴。
2、第七个月起 , 发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八类地区差和市职岗津贴的70%和生活贴、物价补贴、房贴、医保补贴及一半书报补贴。
3、第十三个月起,发放生活费(不低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资调整实行档案工资(空运转)。
(三)待退休人员待遇:
1、办理校内待退休手续的职工,待退期计算连续工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待退休期间的工资待遇: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八类地区差、市职岗津贴、生活贴、物价补贴、房贴、书报补贴、医保补贴。
3、教职工在待退休期间,可按原职级、职务、技术等级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
4、待退休期内,学校不再予以聘任上岗。
五、其他规定:
1、学校各用人单位 , 应在编制允许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向交流中心待岗人员提供再上岗的机会。
2、校内各单位、部门补充一般管理、教辅、后勤人员 , 应优先考虑安排待岗人员试用、借用和聘用。
3、有关部门使用待岗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办理试用或者聘用手续。
4、待岗人员应自觉服从人才中心的管理,不能因发生有关问题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秩序或违反校纪校规,若发生此类情况,情节严重的,可按《聘任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六、本修订办法从二○○七年七月一日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