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二工大人[2008]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加班工作的管理,保障教职工身体健康,有利工作开展,节省费用支出,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学校原制定的加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必须加班并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须严格控制,办理申报手续,适当安排补休。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关心教职工身体健康,鼓励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设法积极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学院、部门确因任务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的,须向人事处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办申报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者,不能视作加班,不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三、情况特殊,平时无法进行常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临时完成某项任务,且有专项费用支付劳务费用的,也要事先向人事部门办理专项工作申报手续,并注明费用的出处。人事处就专项报告征求财务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意见后进行审批,但不作为加班。
四、本着既做好工作,又节省开支的原则,学校工作人员一般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后由部门安排轮休,学校不再出示书面调休单。
五、特殊情况经批准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含寒假、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人员工作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加班满八小时的,按日加班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满四小时的,按日加班工资标准减半支付加班工资。
六、 日工资计算办法:
1、日工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为基数,基数构成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2、日工资为月基本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七、工作人员的加班已得到其他相应的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轮休。加班后实行轮休的,不能改发加班费。
八、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后安排值班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干部值班的不作为加班,学校可给予值班人员适当的补贴(由保卫处操作)。
九、放假期间外出参加各(级)类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和社会考察者,均不作加班和轮休处理。
十、本办法修订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