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03浏览次数:1

各学院(中心、部)、机关直属各部门:

根据市教委《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与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联合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校2013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申报工作即日起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申报范围及有关规定

1、本次受理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的评议。

220131231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3、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申报者,其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计算到20131231

4、除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和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满足条件可互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外,不受理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

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按《关于上海市有关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操作口径(试行)》要求执行。

6、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按《关于上海市部分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申报评议管理办法(试行)(口径)》执行。

7、破格申报按《关于上海市部分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评议管理办法(试行)(口径)》执行。

8、申报评议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填写。

92012年度及以前未通过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重新申报评议,按规定必须补充评议否决后所发表符合规范的新材料。

10、申报人学术技术能力综合评议结果累计达7分及以上视为其学术技术能力达到相应申报职务要求(学术技术能力“已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三种评议结果分别折算为“2分”、“1分”和“0分”)。

二、申报对象评议材料报送要求

1、《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附件1)一份;

2、《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表》一式五份,可复印,复印件不能改变任何格式、大小及页码,申报人到人事处领取;

3、学术、技术成果材料(需一套原件和五套复印件,每套材料用档案袋装好),论文等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文章内容,著作、教材需原件;

4、《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报送材料登记表》(附件2)一式五份(贴在5套学术成果复印件材料袋上,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zwzhou@sspu.edu.cn);

5、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艺术类教师需提交《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实践项目(企业)手册》及反映专业实践水平或能力的有效成果材料一式二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节点

93——96   申报者个人到人事处领取《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表》。

97——912  申报者向所在部门递交《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及学术、技术成果等相关评议材料(评议表五份;学术、技术成果材料原件一套及复印件五套),部门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核。

 913——920  各部门按文件精神及部门设岗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要求的应聘对象的学术、技术成果材料进行公示,对应聘对象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表现进行考核,并提出初聘意见(附件3)。

921——925   各部门将申报者《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思想政治表现考核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表现考核表》、《部门聘任小组初聘意见》各一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表》一式五份及学术、技术成果材料一套原件和五套复印件等材料交人事处。

、评议费用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评议费为2000元(每套400元,共5套);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包括艺术类)教师评议入围条件的人员,其专业技术实践水平与能力方面材料二套评议费共为500元。评议费用由人事处开具缴款凭证后,申报者到财务处缴费(现金或工行储蓄卡支付)。

 

联系人:周振武、路姝娟

联系电话:50217813

 

  附件1: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doc

  附件2:高级职务评议报送材料登记表.doc

  附件3:思想政治和教学业务考核表、部门初聘意见表.doc

  附件4:关于上海市有关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操作口径(试行).pdf

  附件5:关于上海市部分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申报评议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6:关于上海市部分本科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高级职务破格申报评议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7: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版).doc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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