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引进与录用教师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243

  为实现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适应发展”的师德高尚、能力卓越、锐意进取的创新型教师队伍,促进引进与录用教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引进与录用教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引进与录用教师依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应满足学校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要求。

  第二条 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优化人才引进工作流程。强化人才工作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落实学院(部)引才用才主体地位,构建校院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首要作用,党政联手、校院协同,提高引才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

  第三条 学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引进工作组织架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组织架构

  (一)校级层面

  1、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院(部)人事工作小组组成及议事规则,审批拟引进的第一、二层次及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等工作,下设人才工作评议工作小组和人才工作办公室。

  2、学校人才评议工作小组:按学科设立人文社科类、理工类2个人才评议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均由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学科专家、科研、教学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中学科专家相对固定,主要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务工作学科评议组”、“自然科学及工程学科评议组”、“人文和社会科学学科评议组”成员组成,具体根据每次会议涉及议题的评议需求、学科分布、回避原则等,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学校人才评议工作小组职责:评议拟引进的第二层次中副高级职称人才教学、科研能力等,并给出评议结论。

  3.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人才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成员由人事处处长、分管人才工作副处长组成,负责人才引进相关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部)层面

  1、学院(部)成立人才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包括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议事规则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任期一般与本单位行政班子任期一致,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中期调整。

   2、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围绕学科建设目标,研究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目标、规划和路径,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工作责任制,主动谋划高水平人才引育工作,推进人才工作各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人才工作主动性,发动教职员工积极物色举荐优秀人才,依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学科教授科学评价各类人才;负责院(部)层面的人才综合评估,对拟引进人才组织初审、面试、试讲、学术交流等,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鉴定、教学科研能力评议。

  3、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并决定院系人才工作小组的成员名单和议事规则,审批本单位人才引进、教师招聘事宜;就招聘计划、引进事项形成决议报告后提交校人才办,校人才办根据人才类型组织后续的相关工作。

  (三)直属单位、职能处室层面

  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以下简称“教工部”)、人事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当年的招聘计划由相关直属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5-7人为成员,组成人事工作小组制定招聘计划,并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对拟引进或录用人员通过初审、面试等形式进行工作能力评议,由教工部牵头对拟引进或录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鉴定;根据工作能力评议和思想政治素质鉴定结果形成决议后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

  (四)辅导员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当年的招聘计划由相关院(部)书记等5-7人为成员,组成人事工作小组制定招聘计划,并对拟录用人员通过初审、面试、实习等形式进行工作能力评议和思想政治素质鉴定,形成决议报告后提交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引进与录用教师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审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日常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负责,人事处为引进与录用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工作流程

  1.各二级单位每年10月份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用人计划;

  2.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下一年度用人计划,经审议通过后统一发布。

  3.院(部)负责根据招聘计划接收相关专业人才的简历,并进校初审、面试、思想政治素质鉴定、教学科研能力评议等,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第二层次人才需经学校人才评议工作小组进行教学科研能力评估;人事处统一接收直属单位、职能处室需求人员的简历,对初审通过人员牵头组织面试进行工作能力评议,教工部牵头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鉴定;学工部对应聘辅导员人员进行初审,并牵头组织面试、实习和思想政治素质鉴定等。

  4、院(部)、直属单位、职能处室、学工部等实施的各类人才引进决议报告均需提交校人才办审核,由校人才办根据人才类型组织学校人才评议工作小组评议会、提交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等。

  5、对条件允许的确定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可实行短期实习制度,给予相应的实习期待遇。

  6、对已确定引进与录用,且符合上海市事业单位进编条件的人员,由人事处为其办理进校手续,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所在部门与其签订岗位聘任书。

  7、对符合学校引进与录用标准但不符合上海市事业单位进编条件的人员,通过人事派遣方式或劳动合同制办理。

  第七条 对于学校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直接引进与录用,根据需要安排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工作。

  第三章 引进与录用条件

  第七条 第一层次人才引进条件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2、曾获得相关人才项目资助,或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等,特殊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第二层次人才引进条件

  正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紧缺专业除外),通过上海市Depot系统测评或同行专家评议类人才、学校相关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建设与申报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相关要求。

  1.通过上海市Depot系统测评或同行专家评议类人才。

  2.金桥特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特别突出者可放宽至五十周岁,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具有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公司的工作经历,并在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获得教学科研奖项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成果。

  3.金桥特聘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副高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学术科研博士后,具有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或公司的工作经历,并在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获得教学科研奖项、发表高水平成果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成果。

  第九条 第三层次人才引进条件

  1、应届博士毕业生(博士后)

  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并按期获得学位或博士后出站。

  2、非应届毕业生

  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近五年在承担教学科研项目、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教学科研奖项等方面取得业绩成果。

  3、经学校批准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招收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具体要求由用人部门提出,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教学科研管理员及实验员招聘条件

  应届毕业生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周岁,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国内外高校及实验室或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技术研发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或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教学科研管理员、实验员原则上实行人事派遣制或劳动合同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实验教学等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

  2、对应聘岗位的相关工作具有精益求精的钻研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严谨细致,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3、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录用条件

  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周岁,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品行端正;

  3、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4、有较强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5、有学生管理工作相关经历优先;

  6、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紧缺特需人才录用条件

  学科专业建设紧缺但不具备相应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的特殊人才,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组织评价合格后,学历学位、任职资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1、有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多年工作经历。

  2、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极具特色,有良好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3、专业技能动手或研发能力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录用条件

  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背景须符合岗位工作要求,非机要岗位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派遣制或劳动合同制;组织人事及机要岗位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团队合作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软件,能运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2、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完成不少于三个月的见习期。

  第十四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录用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图书资料、档案管理、财务、卫生、审计、编辑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学科或相近专业毕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背景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优先;应届毕业生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见习三至六个月。该系列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派遣制或劳动合同制。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引进与录用教师的待遇,除协议额外约定的之外,按照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执行。学校“金桥特聘教授(学者)”享受金桥特聘教授(学者)津贴。

  第十六条 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1、对于从非本市引进与录用的教师(含非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一定的租房与安家费。

  2、对于部分引进与录用的入编人员,按学校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对特殊人才的引进事宜,一人一议。

  第十八条 对于新引进和录用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实行三年的保护期制度,在完成其所属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作要求并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确保其年收入水平达到学校在编教职工年收入平均水平的80%以上。

  第十九条 对于新引进和录用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新引进的优秀骨干教师,经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章 科研启动经费及其他经费

  第二十条 引进与录用教师可通过上海市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校基金项目等形式申请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科研处有关科研项目管理政策与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同时被学校引进与录用,只能有一方享受安家费与住房补贴。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在本校工作,另一方被学校引进与录用,如果其住房补贴超过已在本校工作的一方,只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差。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其它规定,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